2005年 第 26 号
根据原国家经贸委《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经贸产业〔2001〕471号)、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》(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、摩托车、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(原农用运输车)生产企业及产品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(第九十七批)予以发布。 附件: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(第九十七批)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○○五年五月三十日
附件: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(第九十七批) 一、汽车生产企业 二、民用改装车企业 三、汽车起重机生产企业 四、外廓尺寸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生产企业 五、摩托车生产企业 (一)新产品 (二)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 六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货车(原农用运输车)生产企业 (一)三轮汽车(原三轮农用运输车) (二)低速货车(原四轮农用运输车) 七、下列产品已符合我委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,同意予以公告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